《中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 【定金担保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质出货定金时成立。
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,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越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。
第五百八十七条 【定金罚则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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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的法律规定 |